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3571号
原告:四川豪鑫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1幢15楼2号。
法定代表人:艾小平,系四川豪鑫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东,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三色路五冶大厦1栋2单元28楼1、2、3、4、5号。
法定代表人:黄汝夫,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豪鑫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豪鑫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豪鑫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豪鑫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四川豪鑫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璇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