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79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虹辉新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小区玉通巷****。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豪鑫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iv>
法定代表人:艾小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旭飞,女,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上诉人四川虹辉新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豪鑫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李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2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虹辉新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虹辉新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傅 敏
审判员 龙 小 丽
审判员 胡张映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