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川0114行初145号
原告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1幢15楼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长柏路248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及待遇认定行为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受理。案件处理过程中,原告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