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15号
原告:大方县万方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路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20521551901550X。
法定代表人:余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镜蓉,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坤勃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592752106。
法定代表人:高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敏,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民生石油天然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9837452F。
法定代表人:刘恩碧,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大方县万方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坤勃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川民生石油天然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大方县万方天然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08,570.00元及利息224,995.00元(以6,808,5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利率年3.85%的标准,自2020年2月17日起算至赔偿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间接损失100万元(具体金额以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为准);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及理由:2020年2月16日12时44分许,原告CNG加气站内外侧储气管束尾段突发物理性爆炸,尾段管束解体。造成压力管道(储气管束)周围防爆墙被掀翻。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周围居民住房及相关设施不同程度受损,压力管道完全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08,570.90元。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造成本次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压力管道螺旋焊管钢对头焊焊缝质量存在严重未焊透制造缺陷,长期压力运行,导致焊缝断裂发生爆炸。而重庆坤勃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加气站的安装单位,其与原告于2011年9月17日签订了《大方CNG站项目工程安装承包合同》,说明其在安装过程中螺旋焊缝多出存在未焊透、未融合、偏焊、错边等缺陷。四川民生石油天然气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该加气站项目工程在材料采购及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变更设计,变更后的钢管规格型号材料为最高压力不超过2.57MPa,并不能满足变更后压力3.0MPa的规格要求,故其变更设计违反了《工业金属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的有关规定。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大方县万方天然气有限公司CNG加气站重大责任事故已由大方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原告的诉请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大方县万方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大方县万方天然气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020.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天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汪世虎
书 记 员 陈 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