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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四川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金某、李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6民初7660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第三人:金某,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第三人:李某,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金某、李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金某、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金某、李某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萍
人民陪审员*燕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