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柒元星实业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22民初378号
原告:**,女,1985年12月1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祖周,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阳,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重庆睿航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2幢1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THDW6F。
法定代表人:邱月利,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四川柒元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1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T6AT4L。
法定代表人:李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睿航测绘有限公司、四川柒元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罗闯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庄景波
书 记 员  肖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