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22民初379号
原告:**,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祖周,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阳,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重庆睿航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2幢1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THDW6F。
法定代表人:邱月利。
被告:四川柒元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1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T6AT4L。
法定代表人:李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睿航测绘有限公司、四川柒元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海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小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