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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四川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刘某某、金某、李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6民初7660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第三人:刘某某,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第三人:金某,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第三人:李某,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四川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某、金某、李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某、金某、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某、金某、李某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