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6386号
原告:鄢荣,女,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东林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武陵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148795XE。
负责人:强济东,经理。
被告:浙江华东林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332125293。
法定代表人:何时珍,董事长。
原告鄢荣与被告浙江华东林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浙江华东林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鄢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鄢荣负担。
审 判 长 王 春
人民陪审员 姜全芬
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益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