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东林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鄢荣与浙江华东林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6386号

原告:鄢荣,女,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东林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武陵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148795XE。

负责人:强济东,经理。

被告:浙江华东林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332125293。

法定代表人:何时珍,董事长。

原告鄢荣与被告浙江华东林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浙江华东林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鄢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鄢荣负担。

审 判 长  王 春

人民陪审员  姜全芬

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益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