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81财保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2901号。
法定代表人:蒋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瑶骏,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靖西乐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
新靖镇古龙路8号第23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唐芳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百色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靖西乐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75,005.8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2021年10月9日,百色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桂1081财保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靖西乐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3,075,005.80元进行冻结。2021年11月8日保全申请人广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百色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百色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6日将关于请求解除财产保全的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仲裁案件已达成和解,百色仲裁委员会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的保全措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靖西乐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为6296********、开户行为广西靖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中的存款1457496.63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明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农美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