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81民初526号之二
原告:***,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
被告:广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36号清湖忠2901号。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5KD2HH-8。
法定代表人:蒋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蒋立军,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蒋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以被告蒋立军当庭已经支付劳务费且自愿支付案件受理费为由,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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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蒙泽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嘉玉
书 记 员 谭庆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