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长藤青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广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81民初526号之二

原告:***,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

被告:广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36号清湖忠2901号。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5KD2HH-8。

法定代表人:蒋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蒋立军,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蒋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以被告蒋立军当庭已经支付劳务费且自愿支付案件受理费为由,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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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蒙泽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嘉玉

书 记 员 谭庆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