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长藤青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广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81民初528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

被告:广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2901号,实际经营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29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未能全面收集到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 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凌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