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81民初528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
被告:广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2901号,实际经营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29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未能全面收集到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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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 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凌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