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桐庐国政石材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22执32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桐庐国政石材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536031,住所地桐庐县钟山乡朱边畈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9696,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开元路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22民初15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桐庐国政石材制品有限公司案款3245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567元、执行费4748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35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