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丰工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利丰工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利丰海洋工程(惠州)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民初327号
原告:利丰工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24-A号厂房三层A角。
法定代表人:常士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丰海洋工程(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澳头南山国际大厦A区12楼12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利丰工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利丰海洋工程(惠州)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利丰工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利丰工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朱莉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