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瀚邦星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瀚邦星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7190号

原告

宁波市瀚邦星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053812299L)。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

法定代表人:何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可佳、周辰土,上海蓝白(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6196905××××),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海县桑洲镇里下王村****。

刘志浩,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7197302××××),汉族,户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下万龄村**。/div>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事由

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瀚邦星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阮佳志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宋林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