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7190号
原告
宁波市瀚邦星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053812299L)。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
法定代表人:何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可佳、周辰土,上海蓝白(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6196905××××),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海县桑洲镇里下王村****。
刘志浩,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7197302××××),汉族,户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下万龄村**。/div>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事由
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瀚邦星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阮佳志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宋林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