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3510号
原告
***,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
周家健,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宾雪,国浩律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市瀚邦星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053812299L)。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桥街道中官西路**。
法定代表人:何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博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迪赛商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59539890XN)。住。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上东商务中心**2-2/p>
法定代表人:沙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翰,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利君,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5月11日
撤诉时间
2020年10月10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周家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家健负担。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姚虎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