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瀚邦星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瀚邦星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3510号





原告



***,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

周家健,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宾雪,国浩律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市瀚邦星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053812299L)。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桥街道中官西路**。

法定代表人:何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博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迪赛商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59539890XN)。住。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上东商务中心**2-2/p>

法定代表人:沙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翰,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利君,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5月11日





撤诉时间



2020年10月10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周家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家健负担。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姚虎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