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3840号
原告
宁波市瀚邦星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053812299L),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何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辰土、徐斌,上海蓝白(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71973××××××××),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下万龄村350号。
案由
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事由
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款项10000元,同时申请撤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市瀚邦星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瀚邦星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翟建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宋林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