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荣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与河南汇荣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3民初2267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汇荣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30号院1号楼1单元16层16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建成(实习),河南大美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汇荣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4.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