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24353号之一
原告:上海申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金荣,男,***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显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申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申翔投资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调查证据为由,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申翔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申翔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海申翔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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