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电康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电康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与山西永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迎商执字第29-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电康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社区世峰科技园F栋B单元、G栋1-2楼A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永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电康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永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迎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