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959号
原告深圳市富电康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社区世峰科技园F栋B单元,G栋一至二楼A单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曾常青、***,分别系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长裕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圣丰广场北塔23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江南。
委托代理人**,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富电康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长裕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电康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深圳市富电康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