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电康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与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2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51号
原告深圳市富电康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曾常青,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富电康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电康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3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且撤诉结案本院收取265.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莹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