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7485号
原告:杭州兴发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2393022N,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围垦外八工段(坎山镇工农垦种)。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萧山区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沃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0939054E,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界财富中心2幢34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兴发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沃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兴发养殖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