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2057号
原告:杭州兴发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2393022N,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围垦外八工段(坎山镇工农垦种)。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萧山区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沃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0939054E,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界财富中心2幢34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兴发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沃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兴发养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沃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兴发养殖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沃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兴发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