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6民初2302号
原告:杭州沃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0939054E)。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界财富中心*幢****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绿生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61456379N)。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力洋镇古渡村山后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沃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绿生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杭州沃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沃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76元,减半收取3338元,由原告杭州沃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琼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