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沃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沃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淼丰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26执194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沃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93905-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界财富中心2幢3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淼丰牧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39935-5),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长街镇洋岭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沃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淼丰牧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有关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226执19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章杭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