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曦煜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曦煜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6358号
原告:***,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住新疆乌苏市。
被告:新疆曦煜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北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王慧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旭东,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玲,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曦煜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32972元,案件受理费624.3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312.15元,由原告负担,由本院向原告退回312.15元。
审判员 韩     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乔欧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