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502民初3065号之一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5号南宁绿地中心7号楼。
负责人:江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辉,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敏,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陈文村建苑小区四巷20幢1号。
法定代表人:钟健。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被告广西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受理后,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合理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4.6元,减半收取1047.3元,公告费260元,诉讼保全费930元,合计2237.3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张凌云
人民陪审员 傅春燕
人民陪审员 苏家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黄素莹
书 记 员 王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