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881执保44号
原告:***,男,199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闵,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永学,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被告肖芳,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肖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肖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6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肖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6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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