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卢兴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881民初3113号
原告:***,男,199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闵,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孝天工业园横1号路与纵7号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8925070XT。
法定代表人:蒋永学,执行董事。
被告卢兴国,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被告肖芳,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卢兴国、肖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重新起诉为由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49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徐先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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