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卢兴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81民初317号之四
原告:***,男,199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闵,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孝天工业园横1号路与纵7号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8925070XT。
法定代表人:蒋永学,执行董事。
被告卢兴国,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被告肖芳,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卢国兴、肖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卢国兴、肖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60000.00元,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本院2019年元月29日作出(2019)鄂0881民初3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卢国兴、肖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60000.00元,实际冻结了被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60000.00元。2019年2月8日被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申请,2019年2月25日经原告***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郑闵律师和被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院作出(2019)鄂0881民初31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0.00元;解除被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60000.00元的冻结;查封湖北启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两台车牌号分别为鄂K×××××号和鄂K×××××号奥迪牌轿车的所有权;查封湖北启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设备所有权,交由湖北启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使用、维护,但不得进行抵押、变卖等处分。2019年8月9日原告***因在北京博爱医院住院治疗缺少医疗费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被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先予执行医疗费50000.00元,本院作出(2019)鄂0881民初31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先予执行医疗50000.00元,被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裁定将该款直接支付至其住院治疗的北京博爱医院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洋桥支行开户的账号为11×××99的账户,用于支付***住院手术费。2020年8月28日原告***因为其受伤被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因原告***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可能不应当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已作出(2019)鄂0881民初31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撤回起诉,应当解除其申请的诉讼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湖北启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两台车牌号分别为鄂K×××××号和鄂K×××××号奥迪牌轿车的所有权的查封;
三、解除对湖北启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设备所有权的查封。
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先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曾露萍
书记员陈亮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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