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一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寨华仑全麦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524民初647号
原告:浙江一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水墩北路1号蓝创园1号楼1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706009610(1-1)。
法定代表人:沈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晨曦,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寨华仑全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金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325455185Y。
法定代表人:陈忠兴。
原告浙江一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久公司)与被告金寨华仑全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晨曦、被告华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忠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一久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华仑公司支付工程款526793元及违约金397434.4元(2015年9月22日至2016年9月21日期间的的违约金以4267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为102430.32元;2016年9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间的违约金以5267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为295004.08元.违约金暂合计为397434.4元;之后的违约金以5267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合计为924227.4元。
被告华仑公司辩称,通过算账结算,欠付工程款50万元属实,没有约定违约金。
本院审理查明:杭州一久净化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承包华仑公司的车间装修改造工程,双方签订了合同,截止9月18日,华仑公司应付工程款为526793元。2017年6月13日,双方法定代表人确认,华仑公司欠款为50万元,2017年10月份付30万元,2018年6月份付清。2018年1月3日,杭州一久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一久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宪变更为沈娜。华仑公司未按计划付款。
上述事实,有《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完工验收单》、《对账明细》在卷予以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13日确认的付款金额和期限,视为对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具有法律效力;华仑公司未按承诺付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寨华仑全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一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5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按30万元基数计算,自2018年7月1日按50万元基数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42元,减半收取6521元,被告金寨华仑全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521元,原告浙江一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  家  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杜超
附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附二本院账户:
案款账户
开户名:金寨县人民法院机关案款;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
账号:10090436889001000124016。
诉讼费账户
开户名:金寨县人民法院机关诉讼费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
账号:10090436889001000124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