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一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寨华仑全麦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24执1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一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水墩北路1号蓝创园1号楼1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5670600961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寨华仑全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金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325455185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一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寨华仑全麦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证券、车辆、及金融理财产品;2、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抵押,一时难以处置。3、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日。4、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章大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