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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一久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一久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615号
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被告杭州一久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一久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姜新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