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1233号
原告:浙江一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水墩北路**蓝创园**楼****。
法定代表人:沈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韩静,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长生鸟药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镇珍珠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阮华君。
被告:长生鸟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阮华君。
被告:浙江**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年锋。
被告:浙江脉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北路**iv>
法定代表人:廖文强。
原告浙江一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生鸟药业有限公司、长生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脉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1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一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一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按变更后诉请),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一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迪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梦婕
书 记 员 骆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