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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方园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润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21执153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合肥方园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与合作化路交叉口路康居时代家园****,组织机构代码75683281-9。
法定代表人王志杨,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润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凤梅家园构代码55630553-9。
法定代表人卫立,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合肥方园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润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15)长民一初字第018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润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故对上述房产依法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润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与金梅路交口“润地.星城”A27a栋404室、A26栋1601室、A17栋404室、A15栋601/阁楼群、A15栋604/阁楼计五套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陶稚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纪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