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24民初1377号之二
原告:成都德思蒙酒店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鄢凌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晓珂,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茂丽,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鑫茂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菊,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夏安,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成都德思蒙酒店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茂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德思蒙酒店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双方对本案争议事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德思蒙酒店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德思蒙酒店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成都德思蒙酒店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任洪伟
人民陪审员 王昌敏
人民陪审员 黄崇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