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2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5民初10622号
原告河南省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永城市国土资源局,住址河南省永城市东方。
负责人***。
原告河南省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7元,减半收取5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