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新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百谷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4081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百谷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26号1栋2单元28层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
被告:四川中新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锣锅巷122号1栋19层1号。
法定代表人:石兴华。
被告: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俊。
原告**与被告四川百谷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新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百谷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新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小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童学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