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玖润农业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玖润农业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与河南菡香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1118号
原告:河南玖润农业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政七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9068089R。
法定代表人:梁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星,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菡香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乔庙镇韩村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08237932203953。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建,焦作市武陟县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玖润农业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玖润咨询公司)与被告河南菡香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河南菡香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河南玖润咨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星、被告河南菡香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建到庭参加诉讼。
河南玖润咨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编制费7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利息8892.6元(以75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7月5日按照全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暂计至2020年11月17日,后按照该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至);2.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三产融合项目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设计编写《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产业兴村强县示范项目建设方案》,本项目编制费用人民币75000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项目编制并出具了报告书,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无理由拖欠项目编制费至今。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2018年6月28日双方签订的《三产融合项目合同书》内容显示,合同双方为河南玖润咨询公司郑州分公司(乙方)与被告河南菡香合作社(甲方),河南玖润咨询公司郑州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其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现河南玖润咨询公司作为原告提起本次诉讼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属于主体不适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玖润农业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小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