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522执11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7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新区魏都路南侧、九大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1475718XY。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21337.3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法院网络系统调查、查询,对被执行人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和车辆、房产进行排查,被执行人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现已履行完毕,赔偿申请执行人***119065.36元全部案款,延迟履行利息2083元。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2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