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凤凰购物广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濮民初重字第66号
原告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集英街南段。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濮阳市凤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与国庆路交汇处。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凤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濮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判决,被告濮阳市凤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174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聂泠雪
审判员霍存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