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

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与开封联顺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0211民初1261号
原告: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新区魏都路南侧、九大街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1475718XY。
法定代表人:孙建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明,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联顺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开发区杏花营工业园区魏都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672178811。
法定代表人:杨殿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文,男,198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新西门街4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0984C。
法定代表人:李光辉,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联顺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三方继续履行2018年8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
二、被告开封联顺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被告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万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被告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余费用260.71万元;
三、被告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上述费用三个工作日内将该费用支付给原告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
四、原告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三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相应金额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原告未按时履行开票义务,被告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余款项支付义务可以顺延相应期限。被告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该发票后,再将该发票开具给被告开封联顺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五、被告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转款义务,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六、若二被告未按上述任一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就下余款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2244.8元,由原告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开封联顺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各承担11122.4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张丹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 佳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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