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

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227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杏花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8224635N。
法定代表人牛红宾。
委托代理人潘恒志,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新区魏都路南侧、九大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1475718XY。
法定代表人孙建设。
委托代理人张利明,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00614H。
负责人王举。
委托代理人杨超,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禄海占,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诉前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579778XP。
法定代表人王连松。
原诉前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开封东京空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开发区杏花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9JAP1Q。
法定代表人牛庆彦。
原诉前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牛庆彦,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空分三村1号楼5单元4号,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作出(2021)豫0191财保22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不服,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复议称,二公司对被申请人实际担保金额分别为499万元、490万元;查封复议申请人财产于法无据;请求撤销(2021)豫0191财保227号民事裁定,解除对复议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778463.36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依据其提交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类)两份,保证合同(公司类)四份,个人保证合同两份,以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开封东京空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牛庆彦、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作为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豫0191财保227号民事裁定并无不当。二复议申请人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担保金额与实际不符,涉及案件实体审理,不属于诉前财产保全阶段的审查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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