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227号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00614H。
负责人王举。
委托代理人杨超,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禄海占,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579778XP。
法定代表人王连松。
被申请人开封东京空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开发区杏花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9JAP1Q。
法定代表人牛庆彦。
被申请人牛庆彦,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新区魏都路南侧、九大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1475718XY。
法定代表人孙建设。
被申请人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杏花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8224635N。
法定代表人牛红宾。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开封东京空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牛庆彦、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换热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78463.36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政通路支行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开封东京空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牛庆彦、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换热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九百七十七万八千四百六十三元三角六分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孙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