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

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河南省***磨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291民初2907号
原告
原告: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1475718XY。
住所地:开封新区魏都路南侧、九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孙建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明,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河南省***磨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AWB633。
住所地:开封汴西新区九大街以西、陇海三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卫利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开庭时间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原告诉请
因被告拖欠工程款,现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19010.38元及利息39738.83元(以本金819010.38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8日至起诉之日止;起诉之后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审理查明
2013年5月8日和2014年1月6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河南省***磨具有限公司砂布制造车间》和《河南省***磨具有限公司机修车间》。由原告承揽被告砂布制造车间厂房的整体建设,包括所有土建、钢结构及排水系统和机修车间厂房的钢结构部分建设,包括所有钢结构、屋面、部分墙体及排水系统等。项目总造价分别为8135325元和580000元。竣工时间分别为2013年9月5日和2014年3月10日,质保期分别是两年和12个月。2016年5月7日,双方出具《工程量结算单》,显示两份合同所含的工程量已全部结算完毕。同日,被告出具《欠款说明》,显示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为1519010.38元。2020年3月11日的工程款对账单显示被告尚欠金额为919010.38元,后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和2021年2月7日向原告支付共计100000元。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
裁判理由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19010.38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省***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819010.38元及利息(以819010.38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93.75元,由被告河南省***磨具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期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靳近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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