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民终18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新区魏都路南侧、九大街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1475718XY(8-8)。
法定代表人:孙建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5年11月26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上诉人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20)豫0211民初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20)豫0211民初421号民事裁定,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存续至2018年4月。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经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0)豫0211民初421号民事裁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虽查清了部分案件事实,但对被上诉人在2018年4月已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并未查清。现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望贵院依法改判
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给被告缴纳2012年4月至2019年11月的社保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系社会保险争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社会保险争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争议,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依照法律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原告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不给被告缴纳2012年4月至2019年11月社保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被告双方应向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开封安利达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起诉正确,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景友
审判员 杜 琦
审判员 张景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徐得海
书记员杨旭冉
书记员张帅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