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顺佳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联顺佳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雄韬锂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6582号
原告:广东联顺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心路**深宝公寓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77589K。
法定代表人:肖志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华,广东简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雄韬锂电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镇同富工业区雄韬科技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55683L。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广东联顺佳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雄韬锂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联顺佳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联顺佳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少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昌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