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顺佳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联顺佳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幻城休闲会所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执1218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顺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心路11号深宝公寓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77589K。
法定代表人肖志元。
被执行人深圳市幻城休闲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福田路70号综合大楼三至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0429R。
法定代表人叶胜泽。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联顺佳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幻城休闲会所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86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支付消防工程款181318元及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201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作出拘留决定,但未控制到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旭耀
执行员  邹佳丽
执行员  谢雅琴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廖永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