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顺佳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联顺佳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嘉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40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顺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愉园社区爱心路11号深宝公寓B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77589K。
法定代表人:肖志元。
被执行人:广东嘉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428号寰宇汇金中心7栋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5DQ88E。
法定代表人:曾亮。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顺佳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嘉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14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08757.15元及利息等,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166459.91元,已优先抵扣执行费3103元、案件受理费2157.15,剩余款项211385.76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21)粤0307民初14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应予结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1430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嘉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雄才
执行员  彭慧婷
执行员  江 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汶峰